(2017)黑0304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某祯与王甲、王乙、王丙、王某君、付某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祯,王甲,王乙,王丙,王某君,付某国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323号原告:黄某祯,女,1951年8月14日出生,现住鸡冠区培新委*组。被告:王甲,女,43岁,汉族,现住滴道区金山村。被告:王乙,女,39岁,汉族,现住滴道区金山村。被告:王丙,女,37岁,汉族,现住滴道区金山村。被告:王某君,男,35岁,汉族,现住滴道区金山村。被告:付某国,男,21岁,汉族,现住滴道区金山村。原告黄某祯与被告王甲、王乙、王丙、王某君、付某国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黄某祯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祯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祯撤诉。案件受理费438.00元,减半收取219.00元,由原告黄某祯承担。审判长 李长艳审判员 夏世清审判员 方天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