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8执407号被执行人:张行,无业,现服刑中。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行罚金一案中,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行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除已冻结被执行人张行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元外,被执行人张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张行正在服刑中,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玉明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张军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保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