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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云龙与邹敏、陈文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龙,邹敏,陈文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5611号原告:王云龙,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芳(系原告王云龙妻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邹敏,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文海,男,192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人(系被告陈文海女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云龙与被告邹敏、陈文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龙、被告邹敏、被告陈文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人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7月7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芳、被告邹敏、被告陈文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两个月的租房及搬家费共计11,000元;2、要求两被告20日内修复原告家客厅及卫生间的受损部位;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03年,原告发现家中有漏水,2006年被告找人维修好了。2008年,原告家再次漏水,被告赔偿了原告1,700元维修费,由原告自行修复受损的东西,双方还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被告确保今后不再漏水。2008年,原告请农民工维修了房屋的受损部位。2015年夏天,原告再一次发现家中客厅顶部和客厅墙壁上有少量霉斑和开裂,卫生间吊顶内积有大量污水沉淀物。2016年7月10日,物业至原告家查看后,被告请人进行了维修,之后被告家不漏水了。2017年1月份,原告发现又有漏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邹敏、陈文海共同辩称,2016年7月,原告到物业投诉被告家卫生间漏水,当天物业经理和两个维修工就到原告家查看,看到卫生间的西北角扣板上有水迹,打开卫生间扣板后,除了卫生间西北角的落水管周围一圈有点水迹,别处都是干的。物业怀疑被告下水管的三角阀坏了,当场就维修了。第二天,物业和居委都询问过原告,原告称不漏水了。今年1月,原告称又漏水了,2017年2月17日,物业经理、修理工及居委会主任一起到原、被告家查看,原告家卫生间管子旁的水迹还在,但是没有漏水,是之前漏水的痕迹,别处都是干的,物业也出了证明。2017年2月21日,被告将卫生间彻底维修,但是没有发现漏水点。2006年,被告家漏水造成原告家客厅受损,被告于2008年赔偿原告1,700元已解决,原告收到赔偿款后未进行修复。2016年7月,被告家卫生间虽然漏水,但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因被告家漏水造成原告家损失,原、被告于2008年8月30日达成《补偿协议》:“云莲路XXX弄XXX号XXX室渗水至402室,现经过协商502室补偿402室人民币1,700元(壹仟柒佰元整),所有一切修理由402室自行解决。”2008年10月22日,原、被告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甲方、乙方同意乙方赔付的原协议(2008年8月30日签订的)……甲方除了客厅损坏部分需要赔偿,其他没有损坏和需要赔偿的地方……乙方同意今后一旦发生由于自己家里产生的新的漏水情况,承担甲方损坏部分的损失。”2016年7月10日,原告向其所在小区的物业报修,称其卫生间漏水。物业上门查看后,发现原告家卫生间的西北角有水渍,被告卫生间公用下水道旁渗水,被告进行了维修。2017年2月21日,被告对其卫生间进行了整修。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原告在庭审中陈述:“2016年7月,因为卫生间西墙由北至南方向中间不到,靠北侧的墙面及上面的吊顶都是湿漉漉的,我就请物业管理人员前来查看,后物业让被告维修,之后被告找人维修了,维修之后有一段时间就没有漏水了。2017年1月和第一次漏水相同的位置又漏水了,卫生间西侧墙面的中间朝南一侧的顶部和墙面都没有问题,但是地面上的水是蔓延过去的…...”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云莲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客厅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因被告卫生间已整修,402室漏水原因难以鉴定。被告表示自愿补偿原告1,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照片、补偿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提供的照片、上海纺原物业有限公司上南花苑东苑管理处的证明,法院向物业和居民委员会的调查笔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称其房屋客厅顶、南墙、东墙起壳,客厅北墙发霉及卫生间瓷砖开裂系被告房屋于2016年7月及之后漏水造成,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从原告对2016年7月漏水情况的陈述及物业公司对现场的勘察来看,被告家2016年7月卫生间漏水不会造成原告上述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自愿补偿原告1,000元,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王云龙的诉讼请求;二、被告邹敏、陈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云龙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宣志鸿人民陪审员  方文华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晓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