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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章恺与陈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恺,陈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471号原告:章恺,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向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耀,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章恺诉被告陈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经查证,仍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以致本案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原告章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至结清之日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5月20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万元整,并出具借条1张,约定2016年10月28日之前还清,逾期按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视为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章恺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