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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3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新、檀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新,檀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新,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檀鸣,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较场路1号泰盛豪庭一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765301083。负责人:林香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善鹤,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新、檀鸣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5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新、檀鸣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新、檀鸣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发现该行为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新、檀鸣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计2384元,由上诉人黄新、檀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秀榕审 判 员 王燕燕审 判 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魏 昀书 记 员 林 俊(2017)闽01民终3995号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