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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丽华与被执行人薛东瑞、薛春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丽华,薛东瑞,薛春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690号申请执行人:薛丽华,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微,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东瑞,户籍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薛春树,户籍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薛丽华与薛东瑞、薛春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4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丽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苏0114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卫方审 判 员  孙 捷审 判 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闻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