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6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万维凯与周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维凯,周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6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万维凯,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被执行人:周炯,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本院在执行万维凯与周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周炯在成都银行蒲江支行账号上存款20万元,现因从2017年11月起每月提取周炯的工资收入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炯在成都银行蒲江支行账号上存款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姚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冉佩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