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7102行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春妮诉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妮,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632号原告李春妮,女。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黄录,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康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倩,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妮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李春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妮负担。审 判 长  李理时人民陪审员  安 岚人民陪审员  张亚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