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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19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晋艺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曼马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晋艺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曼马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顺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孙继扬,林显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9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88号时代财富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680358419。法定代表人张群,行长。被执行人深圳晋艺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以西美年国际广场4栋1003,组织机构代码578801939。法定代表人孙继扬。被执行人深圳曼马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君新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595681895。法定代表人张加莹。被执行人深圳市德顺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沁园路4055号A栋102,组织机构代码771648446。法定代表人张史钦。被执行人孙继扬,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林显福,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春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晋艺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曼马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顺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孙继扬、林显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晋艺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编号为TY0730114A00085的进口押汇业务的押汇欠款本金355450.58美元,利息、罚息、复利12316.89美元(暂计至2015年12月25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深圳晋艺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编号为TY0730114A00082的进口押汇业务的押汇欠款本金人民币1233971.56元,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55021.31元(暂计至2015年12月25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深圳晋艺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编号为TY0730114A00081的进口押汇业务的押汇欠款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37713.55元(暂计至2015年12月25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执行人深圳曼马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顺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孙继扬、林显福应就判项一、二、三确定的被执行人深圳晋艺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欠款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深圳曼马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顺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孙继扬、林显福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按实际清偿金额向被执行人深圳晋艺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被执行人深圳曼马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顺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孙继扬、林显福应就判项一、二、三确定的被执行人深圳晋艺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欠款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深圳曼马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顺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孙继扬、林显福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按实际清偿金额向被执行人深圳晋艺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00元,由五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管、证券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