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纪宏与甘哲湘、王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宏,甘哲湘,王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2500号原告:纪宏,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甘哲湘,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王茜,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纪宏与被告甘哲湘、王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纪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纪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纪宝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