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潍坊力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津县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力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津县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力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永安路322号。法定代表人:韩福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振华大街东首路北洼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玉成,系该公司经理。我院执行的潍坊力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宁津县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炳光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