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美华与赵旭、毕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华,赵旭,毕四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189号原告孙美华,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赵旭,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毕四春,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米高宾馆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美华与被告赵旭、毕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美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美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美华负担。审判员 吴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