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财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志金、付晓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志金,付晓阳,李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481号申请人:付志金,男,200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法定代理人:,男,1973年4月2日生,汉族,住,系付志金之父。申请人:付晓阳,男,200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法定代理人:,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住,系付晓阳之父。被申请人:李云祥,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申请人付志金、付晓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云祥驾驶的五星牌号三轮汽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大名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云祥驾驶的五星牌号三轮汽车一辆,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