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罗子高与通山县苏基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子高,通山县苏基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罗子高,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通山县苏基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裕典,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子高与被执行人通山县苏基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罗子高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