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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53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洪、何庆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何庆伟,白术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53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洪,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何庆伟,男,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白术芬,女,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白术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