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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县法执字第00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县法执字第00312-5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曹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