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县法执字第00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县法执字第00312-5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曹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