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石之能与佘登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之能,佘登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3民初803号原告:石之能,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壮族,农业职业,住云南省西畴县。被告:佘登科,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业职业,住云南省西畴县。原告石之能与被告佘登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石之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之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世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应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