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4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孟绳功与被告武荣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绳功,武荣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981号原告:孟绳功,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日斌,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荣保,男,195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柏春,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绳功诉被告武荣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绳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荣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绳功撤回对被告武荣保的起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戚魏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谢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