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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4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孟绳功与被告武荣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绳功,武荣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981号原告:孟绳功,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日斌,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荣保,男,195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柏春,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绳功诉被告武荣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绳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荣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绳功撤回对被告武荣保的起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戚魏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谢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