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应立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立军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6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立军,男,1972年8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掩���、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立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某、被告人应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下旬某晚,穆彦良(另案处理)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塘下村兴市路22号门口,窃得李某停放于此的黄色优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20元)。次日上午,穆彦良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古师路29号被告人应立军的“立军车行”,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应立军,被告人应立军在明知该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2017年8月27日晚,穆彦良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塘下村沿浦路60-1号101附近,窃得马某停放于此的白色大龙牌平板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60元)。次日上午,穆某在被告人应立军的“立军车行”,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应立军,被告人应立军在明知该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次日,被告人应立军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1。2017年8月29日晚,穆彦良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墙角屯73号附近,窃得黄某2停放于此的金色七星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80元)。次日上午,穆某在被告人应立军的“立军车行”,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应立军,被告人应立军在明知该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应立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物并发还给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应立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丁某、马某、黄某1、黄某2的证言、同案犯穆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销售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应立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应立军的量刑幅度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应立军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应立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应立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应立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陆旭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