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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陆新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陆新造,冯克胜,吴华梅,吴大任,黄紫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81执7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503号。法定代表人龙先伟,行长。被执行人陆新造,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兴市。被执行人冯克胜,女,1987年4月24号,壮族,现住东兴市,系被告陆新造妻子。被执行人吴华梅,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被执行人吴大任,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营海鲜,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紫丽,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系被告吴大任妻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陆新造、冯克胜、吴华梅、吴大任、黄紫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68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新造、冯克胜、吴华梅、吴大任、黄紫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陆新造、冯克胜、吴华梅、吴大任、黄紫丽的银行存款107977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62×××6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勇审 判 员  吕智德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国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