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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宣告张玉丹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张玉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特43号申请人:陈某某,女,2012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法定代理人:陈某1,男,1965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被申请人:张玉丹,女,1989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申请人陈某某申请宣告张玉丹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程序。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