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力与张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张宝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1261号原告:李力,男,汉族,农民,现住望奎县。被告:张宝仁,男,汉族,农民,现住望奎县。原告李力与被告张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查找被告准确住址,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力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文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