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石利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利,齐齐哈尔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石利。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法定代表人:荣健涛。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黑0205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黑0205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万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佟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