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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惠珍、黄克俭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惠珍,黄克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特12号申请人:周惠珍,女,汉族,1926年4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黄丽娟(系周惠珍之女),汉族,1959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申请人:黄克俭,男,汉族,1958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人周惠珍与被申请人黄克俭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申请人周惠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惠珍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桂艳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