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12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郑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郑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2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976258-4。负责人:赖添华。委托代理人:高孝芙,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浩,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郑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查明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湖塍新村B8号205单元的房产,为被执行人郑浩所有,该房产被另案查封并正在处置;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郑浩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以及房产中心查询结果回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陈燕娜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婷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