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汤秀明、张子亮、黄燕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闽0503执1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大厦一层101、102、103、106、107、109、117、118单元、五层04单元部分区域、三十一层、三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84777697。主要负责人:薛志信,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庄黎强、李琦瑶,福建克帕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素贱,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蒋素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50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撤回申请后,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0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明芳执行员 陈续阳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张东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