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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作林与彭泉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作林,彭泉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胡作林,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彭泉铎,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21刑初2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彭泉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胡作林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753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6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罗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马嘉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