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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永康市宏声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美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宏声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美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宏声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美高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宏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美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美高商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宏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美高商贸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嗣后,被执行人西安美高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宏声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还款400000元。被执行人西安美高商贸有限公司主动将案款400000元还给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宏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以上事实亦予以确认后将执行费5900元缴纳至本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14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晨馨打印:史晨馨校对:史晨馨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