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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邹寅、张兴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寅,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277号申请执行人邹寅,男,汉族,1986年9月23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张兴,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9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36718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定金额为367183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8日前付200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付50000元,剩余部分在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1民初9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和时间履行,可在任一笔到期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树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