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刘某,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我院出具撤销申请书,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81执78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玉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