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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执782号

吕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刘某,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我院出具撤销申请书,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81执78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玉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