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8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鑫龙与杨扣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鑫龙,杨扣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839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鑫龙,男,1953年7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嘉定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扣娣,女,1953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徐鑫龙因与被上诉人杨扣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鑫龙于2017年9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徐鑫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徐鑫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6.1元,由上诉人徐鑫龙。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毅审判员 王亚勤审判员 承怡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妍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