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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彭博韬与王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博韬,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彭博韬,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辉,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博韬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辉给付案件款89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该案案件款为8900元,由被执行人王辉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彭博韬1500元,剩余案件款及逾期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故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2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希忠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李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