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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黎海军与范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海军,范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3122号原告:黎海军,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范振伟,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黎海军与被告范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后,因被告范振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振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有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约定月息贰分,但原告自己陈述在借款当时扣除了当月的利息。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振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黎海军借款本金686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范振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永进人民陪审员  洪小双人民陪审员  祝熙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林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