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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刑初27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勇,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上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居住于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江西省永桥戒毒所强制戒毒。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字[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勇系江西省上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旭日中队民警。2016年8月,被告人张勇利用工作之便拿到旭日中队的放车单,到复印店内伪造了三张“放车单”,交给占某将旭日中队依法扣押在上饶县任驰修理厂的三辆摩托车取出。事后,占某给被告人张勇人民币600元。2016年11月13日经被告人张勇接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事实。2017年7月8日,经上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放车单”上的印文系彩色喷墨打印形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放车单”三张(伪造)等物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江西省上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旭日中队的说明等书证,证人吴某、尹某、冯某、程某、占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被告人张勇的供述与辩解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利用工作之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勇接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勇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可不需要判处刑罚,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综上,故对被告人张勇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勇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尹奕峰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人民陪审员  冷荣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