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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茹媛媛与河南中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媛媛,河南中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3099号原告茹媛媛,女,汉族,1983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河南中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段23号。法定代表人郅艳培。原告茹媛媛诉被告河南中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涉及到刑事犯罪,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茹媛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退还给原告茹媛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果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