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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6刑初444号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斌,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潢川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2017年7月15日,在海南省海口市被抓获,于2017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取保候审。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2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526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陈斌于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2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526执字8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告人陈斌所有的浙A×××××号“海马”牌轿车一辆。被告人陈斌拒不交付车辆,致使潢川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斌偿还了王某借款40000元,并取得王某谅解。被告人陈斌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6)豫1526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陈斌于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17)豫1526执字8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告人陈斌所有的浙A×××××号“海马”牌轿车一辆。被告人陈斌拒不交付车辆,致使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斌偿还了王某借款40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王某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王某证明:2014年9月5日,陈斌说有一个工程,找我借钱,我借给他8万元,后来一直没给我,我向法院起诉。2016年11月22日,法院判决陈斌还我欠款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至今没还钱,2017年4月12日,法院查封扣押陈斌一辆海马车,陈斌至今没交车。2、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3、执行案件立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送达回证。4、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执8号执行裁定书。5、财产查询反馈表:陈斌注册登记一辆海马车,牌号浙A×××××。6、案件执行情况证明及收条。7、执行和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8、抓获经过。9、被告人陈斌供述:2014年,我和王某、董家军合伙在东北四平包工地,交28万元进场费,全部是王某出的,8万元是王某自已的,剩下20万元是王某担保的。工程没做成,我没钱还他的,2016年,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赔偿他8万元及利息。我没按期限还钱,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浙A×××××海马车是我的,我给我弟陈健了,但没过户。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陈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交付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致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陈斌到案后,能偿还部分执行款,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理。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 飞人民陪审员 黄 琳人民陪审员 叶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登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