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3执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吴大盛与陈明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大盛,陈明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4980号申请执行人:吴大盛,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陈明广,男,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申请执行人吴大盛与被执行人陈明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3民初7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裁定,被执行人陈明广应清还申请执行人吴大盛案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二)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三)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法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陈明广列入失信人名单;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案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3执49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锦耀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梓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