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全红与薛国峰、杨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全红,薛国峰,杨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563号申请执行人:郭全红,女,汉族。被执行人:薛国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红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系被执行人薛国峰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全红与被执行人薛国峰、杨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红芳名下有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红芳的荣威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银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