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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全红与薛国峰、杨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全红,薛国峰,杨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563号申请执行人:郭全红,女,汉族。被执行人:薛国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红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系被执行人薛国峰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全红与被执行人薛国峰、杨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红芳名下有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红芳的荣威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银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