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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来加来传媒有限公司、张燕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来加来传媒有限公司,张燕,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财保123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76176072。负责人:鲍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小平,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来加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与广电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08318361-4。被申请人:张燕,女,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请人:姜华,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来加来传媒有限公司、张燕、姜华的银行存款157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资信为本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是正当的。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来加来传媒有限公司、张燕、姜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57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先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申国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