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业华与谢永恒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业华,谢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周业华,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谢永恒,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周业华申请执行谢永恒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刑初3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谢永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永恒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谢永恒的银行存款、车产信息、房产登记、证券、股权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证券。查明被执行人谢永恒在娄底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湘1302刑初3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刑初3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逸舟代理审判员 谭周祥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