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建申、郭云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江申,郭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2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被执行人:宋江申,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云霞,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鲁向杰,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宋八江,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建申、郭云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6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鲁向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的账户(6228482068522705875)内的存款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663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帅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