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连峰与深圳前海兆能源酒店用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峰,深圳前海兆能源酒店用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881号原告:连峰,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年,广东敏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前海兆能源酒店用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75466Q。法定代表人:赖昌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雯,广东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红,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燕,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峰诉被告深圳前海兆能源酒店用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峰与被告深圳前海兆能源酒店用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辛红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峰撤回起诉。根据《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关于先行调解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本院免收案件受理费。本院已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9元,退回原告连峰。审 判 长 陈柳波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人民陪审员 何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清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