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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徐扣军与江鹏辉、司娟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扣军,江鹏辉,司娟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801号原告:徐扣军,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江鹏辉,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司娟娟,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扣军与被告江鹏辉、司娟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扣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徐扣军负担。审判员  张俊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银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