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真理与周兴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真理,周兴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793号原告:李真理,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周兴富,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李真理诉被告周兴富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真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真理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禹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