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7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维均与王乾宏、贵州宏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均,王乾宏,贵州宏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7416号原告:李维均,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红花岗区。被告:王乾宏,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被告:贵州宏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明星村沿江组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JRQ88B。法定代表人:王乾宏。原告李维均与被告王乾宏、贵州宏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李维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维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李维均负担。审判员 石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宗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