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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嵘星与颜智龙、柯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嵘星,颜智龙,柯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5民初1757号原告:陈嵘星,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颜智龙,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柯燕红,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陈嵘星与被告颜智龙、柯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嵘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智龙、柯燕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嵘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颜智龙、柯燕红偿还借款175万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颜智龙从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陆续向原告陈嵘星借款合计175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经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本院。颜智龙、柯燕红未作答辩及提供证据。陈嵘星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九张及欠款确认书一张作为证据。被告颜智龙、柯燕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作如下认定:1、被告颜智龙从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分九次向原告陈嵘星借款合计175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颜智龙与柯燕红于2007年4月4日在永春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闽永结字第010701449号。原告经催讨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欠款确认书、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嵘星与被告颜智龙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效,应予确认。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该债务产生于颜智龙与柯燕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颜智龙和柯燕红共同偿还的请求。本院认为,因为债权人陈嵘星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的情况,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颜智龙借款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庭审时,原告陈嵘星陈述了其与被告颜智龙是亲戚关系,双方即为亲戚,年龄相仿,如此大额的举债,原告陈嵘星说不清被告颜智龙的借款意图,有悖于常理。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认定为被告颜智龙的个人债务。造成本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颜智龙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颜智龙、柯燕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陈嵘星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效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颜智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嵘星借款1750000元及该款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嵘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50元,由被告颜智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刚义代理审判员  罗洁清人民陪审员  林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渊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