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闵某、薛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闵某,薛某,武某1,武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闵某,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清,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闵某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玮,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玮,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1,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2,女,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存平、万进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闵某、薛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某1、武士宏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7)鄂060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清、宋玮,上诉人薛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玮,被上诉人武某1、武士宏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了上诉人闵某、薛某是薛国安养子女,上诉人闵某、薛某作为薛国安养子女对薛国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原审对薛国安遗产的事实未查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闵某、薛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玉学审判员 高建平审判员 徐正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晓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