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90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福田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田,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田,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桃山煤矿工人,现住本市桃山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0)桃山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福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桃山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刘福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