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福田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田,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田,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桃山煤矿工人,现住本市桃山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0)桃山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福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桃山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刘福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