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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禹州市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白浩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290号原告:禹州市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白浩亮,男,生于1986年3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禹州市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禹州市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连彩红人民陪审员  李永俊人民陪审员  李东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浩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