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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字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逯波申请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波,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字1573号申请执行人逯波,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天镇县。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街19号4幢。法定代表人郝玉柱,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8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九十五万九千四百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白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晗